监察法让监督者“受监督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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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法让监督者“受监督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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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,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,当中明确,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,承担者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。
正所谓“打铁必须自身硬”。当前,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,纪检监察干部被“围猎”的风险其实更大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执纪者必先守纪,律人者必先律己,监察法的出台,其内涵不仅仅包括对贪污腐败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办案、查案。而且对于纪检监察队伍本身也是重要的监督依据。
——用规范工作程序的方式受监督。监察法规定,从审批权限、操作规范、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,对监督、调查、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,包括加强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,规范搜查、查封、扣押等程序,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,严格涉案款物处理等。这一规定,有效保证了监察机关及时、有序、有效地行使职权,履行职责;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,接受民主监督、社会监督、舆论监督,这些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效应。
    ——用明确被监督机关的形式受监督。监察法明确写入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”。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,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及时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,自觉接受党委监督。监察法还规定,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;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,并组织执法检查;监察机关应当接受询问或者质询。这一规定的出台,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,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,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委的有效监督。
——用强化制度对接的形式受监督。监察法规定,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,建立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、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,规定回避制度、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、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,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、秉公执法,清正廉洁、保守秘密。这一规定的出台,实现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,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,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规范监察人员的一言一行。
——用突出部门协同的方式受监督。监察法规定,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,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制作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、提起公诉。这一规定的出台,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,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,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,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,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,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可以说,有效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,无形中也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。
    新时代的监察机关,承载着人民群众严惩腐败、弘扬正气的殷切期盼,必须始终保持如临深渊、如履薄冰的心态,用好监察法这一利器,统筹运用好一系列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,主动接受监督,以更高的标准、更严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,守住政治生命线、守住廉洁自律底线。文 章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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